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賠二”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性地設置了“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一度引發(fā)輿論的關注和好評。不過,從后來的實踐來看,食品尤其是散裝食品價格普遍不高,“假一賠十”看似嚴厲,卻并不具有多大的威懾力。
拿1元錢的包子為例,十倍賠償也不過10元錢,對于黑心生產(chǎn)者來說,無異于“罰酒三杯”。恰恰是這些便宜的小食品、散裝食品,成了食品安全問題的重災區(qū),而“假一賠十”顯然不能改變違法所得大于違法成本的局面。同時,與維權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相比,最終拿到10倍賠償也往往并不劃算,于是許多消費者放棄向廠家商家索賠,從而進一步助長了制假售假者的氣焰。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突出,根源就在于法律懲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在社會誠信嚴重缺失的背景下,只有進一步加大對不法經(jīng)營者的處罰,真正給法律高壓線通上高壓電,才能樹立廠家商家對于食品安全的敬畏。
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體現(xiàn)的就是嚴懲重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理念。在刑事責任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5~10倍罰款提高到15~30倍,并完善了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設立最低賠償制度,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
千元起賠償,不僅讓懲罰性賠償有了底線,更能有力兜底食品安全。“賺個芝麻,賠個西瓜”,必將有力督促食品生產(chǎn)者嚴把質量關,經(jīng)營者嚴把銷售關,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出廠、不進入流通領域,從而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產(chǎn)生。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補償其在財產(chǎn)和精神上的損失,調動維權的積極性??梢韵胍?,今后會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不愿再吃啞巴虧,而是主動站出來,形成民間監(jiān)督食品安全的合力。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網(wǎng)上銷售食品準入門檻低、經(jīng)營地點不固定、缺乏正規(guī)手續(xù),假冒偽劣和“三無食品”混雜其中,草案還提出“網(wǎng)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此舉不僅有效解決了網(wǎng)購食品維權難、索賠難的頑疾,也能倒逼電商規(guī)范管理,凈化行業(yè)秩序。不過,究竟什么情形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還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真正讓網(wǎng)站先行賠付落地,成為最低賠償制度的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