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10月1日起施行。昨天記者獲悉,廣州市食安辦已開展對食品小作坊基本情況的調研,在廣州市貫徹實施《條例》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對食品攤販進行登記,食品攤販將要在劃定的經營區(qū)(路段)以及劃定的時段內經營。
該工作方案明確了廣州市貫徹實施《條例》的六項具體工作任務,包括規(guī)劃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區(qū)和食品攤販劃定經營區(qū)(路段)、做好登記等。同時,要求各區(qū)政府要制定鎮(zhèn)街行使食品攤販經營區(qū)(路段)、時段劃定權的管理制度,對鎮(zhèn)街擬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qū)(路段)、時段進行審查;各鎮(zhèn)街要制定食品攤販經營區(qū)(路段)的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流動經營食品的攤販(即俗稱“走鬼檔”)不屬于《條例》所稱的食品攤販,《條例》中亦未授權由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查處。對于占用道路、公共場所擺攤的“走鬼檔”,應由城管部門依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