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長著六個翅膀八條腿的怪雞”嗎?近日,肯德基正式起訴10個涉嫌造謠的微信公眾號,要求這些公眾號所屬的三家公司賠償總計350萬元的損失。
誰來為網絡謠言擔責
肯德基認為,微信中那些關于肯德基所用食品原材料不安全的謠言侵犯了肯德基的名譽權。謠言的制造者需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不論是公民個人還是公司企業(yè),都有名譽權需要保護。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微信朋友圈作為謠言發(fā)布和傳播的平臺,有可能與造謠者一樣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成立要求“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有主觀過錯。其中,主觀過錯最難證明,因此,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第3款明確規(guī)定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主觀過錯,將會與制造謠言的網絡用戶一同承擔責任: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諸如對謠言進行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造謠者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沒有采取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梢姡绻⑿牌脚_明知發(fā)布在微信上的諸如“六翅八腿怪雞”的信息是謠言但沒有采取措施的話,就要與造謠的微信公眾號一道承擔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
網絡造謠也會涉嫌犯罪
網絡謠言如果造成嚴重后果,也會涉嫌刑事犯罪。我國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網絡謠言的罪名體系為刑事治理網絡謠言提供了相對完整的法律依據。對于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絡謠言,刑法第221條規(guī)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在朋友圈這種傳播范圍比較廣的社交平臺散布謠言,如果影響肯德基的銷售,對其造成的損失達到刑事犯罪追訴標準,那么造謠者和網絡平臺運營商可能會因此觸犯刑律。
索賠350萬元多不多?
肯德基在起訴涉嫌造謠的10個微信公眾號時,提出賠償350萬元的要求,并稱這350萬元遠遠不能彌補肯德基的損失。那么這350萬元要的是多還是少呢?在以往的網絡侵權案例中,索賠數額都比較大,但最后法院支持的并不多。
例如前幾年引起巨大反響的“金山公司訴360董事長周鴻祎微博侵權案”,2010年5月,周鴻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網易微博等媒體上發(fā)表多篇博文,內容涉及“揭開金山公司面皮”、“金山軟件破壞360衛(wèi)士”等。金山公司認為這些博文虛構事實、惡意誹謗,詆毀原告商業(yè)信譽及產品聲譽,造成了金山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因此,要求周鴻祎停止侵害、發(fā)布致歉聲明并賠償因誹謗造成的金山公司股價下跌等經濟損失1200萬元。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周鴻祎侵權責任成立,但金山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股價下跌與周鴻祎微博言論具關聯性,所以一審法院判決周鴻祎停止侵權、刪除相關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網易微博首頁發(fā)表致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二審法院改判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在公民個人作為侵權受害者的案例中,提出的賠償數額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范冰冰訴畢成功、易賽德公司侵犯名譽權案”中,因畢成功與易賽德公司分別通過轉發(fā)微博、在網站上刊登虛假消息的方式對范冰冰的名譽造成了損害,范冰冰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最終法院只判決兩名侵權責任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承擔總計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可見,肯德基索賠350萬元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關鍵在于能否證明這些損失確實是因為這些網絡謠言導致的,而且數額也需要有具體證據支撐,否則法院很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