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份許,蘇甲及其家人租住在蒼南龍港西河村制作年糕。2007年9月初,蘇甲購買焦亞硫酸鈉,在制作年糕時添加。
2007年9月10日,蘇甲的年糕加工點被工商部門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蘇甲生產(chǎn)的年糕中二氧化硫含量每公斤51.7mg。而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規(guī)定:年糕中不得檢出二氧化硫含量。
法院判決:蘇甲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豬頭肉
2013年6月~7月間,李某某、尹某某夫婦在蒼南金鄉(xiāng)余莊村一民房內(nèi),使用工業(yè)松香給豬頭脫毛后加工豬頭肉出售。
2013年7月12日,該窩點被查獲。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尹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五香干
馬某某是蒼南縣早勤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和銷售經(jīng)理,公司主要產(chǎn)品為五香干。為降低成本,馬某某購進60包“甜代糖”(即糖精鈉,屬食品添加劑)交給該公司配料工人溫某某,以“甜代糖”替代白糖加入五香干的鹵制配料里。
2011年1月25日,執(zhí)法人員查獲了貨值人民幣86214元、尚未銷售的五香干等。經(jīng)檢驗,五香干中糖精鈉項目檢驗結果不合格。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分別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溫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米面
2009年5月,吳某某、李乙在蒼南靈溪和平村開辦豪盛米面加工廠。
2011年4月,他們?yōu)閿U大生產(chǎn),雇用李甲并租用李甲位于靈溪鎮(zhèn)的一房間加工米面,將加工的米面銷往蒼南各地。
2013年5月開始,三人在米面生產(chǎn)中添加山梨酸鉀、苯甲酸鈉、銨明礬、硫酸鈉等物質。
經(jīng)蒼南疾控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認定,認為銨明礬、苯甲酸鈉、山梨酸鉀雖屬于合法食品添加劑,但在濕米面生產(chǎn)加工中使用屬超范圍使用。苯甲酸鈉、山梨酸鉀的毒性級別均屬于低毒,長期大劑量使用可能會對健康造成危害。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李甲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李乙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雞油
王某某于2009年開始從事油脂收購,先后從幾家鹵制品廠和小作坊購進鹵制品加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雞油(根據(jù)規(guī)定,該雞油不得作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將部分雞油簡單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賣出供商販炸油條等,銷售額達12900元。
另外,王某某于2011年5月3日起,明知張某(另案處理)是湖北省漢川市鑫源食品廠經(jīng)營人員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雞油作為炸蘭花豆用油,銷售金額150220余元。
法院判決: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海參
2013年8月15日以來,蘇甲在蒼南靈溪坑源村設立無證海參加工點,并雇傭蘇乙等人加工發(fā)泡干海參。為了去除海參表面的黑色雜質使賣相更好,蘇甲、蘇乙在加工過程中添加雙氧水和氫氧化鈉。2013年8月20日,該加工點被查獲。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蘇甲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蘇乙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奶粉
2001年5月15日,陳某等人合資創(chuàng)辦蒼南圣寶乳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圣品系列奶粉,陳甲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在未取得嬰幼兒奶粉生產(chǎn)許可證、產(chǎn)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化驗單的情況下,擅自生產(chǎn)不符合國家產(chǎn)品標準的“圣品”貝貝嬰兒1段奶粉。
2003年11月,嬰兒蔣小某食用該奶粉后導致嚴重營養(yǎng)不良,并出現(xiàn)呼吸循環(huán)衰竭等癥狀,經(jīng)治療無效于同年12月18日死亡;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間,嬰兒魏小某食用該奶粉后出現(xiàn)營養(yǎng)不良綜合征,經(jīng)治療無效于2004年3月1日死亡。
嬰兒吳小某、陳小某等在食用該奶粉后也出現(xiàn)營養(yǎng)不良等。
案發(fā)后,經(jīng)安徽省阜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提取的“圣品”貝貝嬰兒1段奶粉進行檢測,其蛋白質、脂肪含量均達不到國家標準。
法院判決:陳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饅頭
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6日間,郭某某經(jīng)營早點店期間,在制作饅頭、包子時,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復合膨松劑),而陳某某在店內(nèi)負責饅頭、包子的銷售。
經(jīng)檢驗,該店制作的饅頭、包子鋁含量超過國家限制最高含量值數(shù)倍。長期食用鋁含量超標的食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豬蹄筋
2012年5月以來,楊某某在蒼南靈溪三河村從事生產(chǎn)、銷售豬蹄筋,為使產(chǎn)品漂亮及防腐,楊某某在生產(chǎn)中超范圍添加焦亞硫酸鈉。2013年10月24日,該加工點被查獲。
法院判決:楊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奶茶
2011年6月開始,為了延長奶茶保鮮時間,李某某買來工業(yè)雙氧水,作為保鮮劑。2012年7月,李某某在蒼南龍港搭了一個棚屋作為生產(chǎn)奶茶作坊。
2013年2月底,李某某開始教授王某某、陳某某夫妻如何加工奶茶及添加工業(yè)雙氧水的過程。同年3月6日,李某某將奶茶加工作坊轉讓給王某某、陳某某夫妻,并將整套設備包括尚未用完的工業(yè)雙氧水交給他們使用。
經(jīng)查,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間,該奶茶加工作坊每天生產(chǎn)300杯左右,均銷往龍港鎮(zhèn)內(nèi)的早餐店,其中在每年天氣炎熱的月份他們往奶茶中添加工業(yè)雙氧水。
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