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新消法實施在即,這一表態(tài)引起社會對沿襲已久的消費場所謝絕自帶酒水等現(xiàn)象的普遍關注和討論。
昨日,成都市民何小姐正式向錦江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起訴位于新華大道的“碼頭故事”火鍋店,請求判令其“謝絕自帶酒水”屬于無效合同,要求退還她被收取的30元開瓶費和50元包間費。律師曹毅為其免費代理訴訟。省高院透露,此前全省還沒有類似案例。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云 王英占 攝影報道
核心
提示
錢不多
何小姐向錦江區(qū)法院正式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火鍋店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共計80元
事不小
何小姐是知道最高法表態(tài)后才帶酒入店的,不想仍被火鍋店收取開瓶費,她認為“這種現(xiàn)象普遍存在,希望通過起訴能改變這種現(xiàn)象”
走出一步
最高法表態(tài)后帶酒入店
仍被收“開瓶費”
因為聽說“碼頭故事”火鍋店的味道還不錯,上周六中午,何小姐約了5位朋友去這家火鍋店聚餐。為了少花點錢,何小姐事先在旁邊的一家超市內買好了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牛奶,一共花了82元。
何小姐提著酒水,剛來到火鍋店門前,就看到了“微利經營 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牌。何小姐困惑:“最高法院不是表態(tài),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嗎!”但在她進店時,店家并沒有阻攔。隨后,何小姐和朋友來到一個收費50元的包間里消費。這時,服務員告訴何小姐,他們是不允許自帶酒水的。何小姐當時就提出異議,火鍋店方還是要求另外支付30元的開瓶費。
最終,何小姐還是支付了30元的開瓶費和50元的包間費。
起訴火鍋店要求退錢
希望借此改變現(xiàn)狀
何小姐說,最高法院前幾天才作出表態(tài),可這家火鍋店還放這樣的告示牌,并收了她30元的開瓶費和50元的包間費。這讓她越想越想不通,何小姐決定將這家火鍋店告上法院,“這種現(xiàn)象普遍存在,希望通過起訴能改變這種現(xiàn)象。”
昨日,何小姐委托了四川蜀正律師事務所的曹毅律師,向錦江區(qū)法院正式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雙方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間費及開瓶費收取部分無效;判令火鍋店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共計80元。
曹毅律師解釋,此前最高法院相關法官明確表態(tài),“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是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屬于“霸王條款”。曹毅認為,“碼頭故事”火鍋店的“謝絕自帶酒水”屬于上述霸王條款,收取開瓶費是變相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費50元,也屬于“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的范疇。
被告火鍋店回應
稱不知“霸王條款”一說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位于新華大道的“碼頭故事”火鍋店,記者看到,“謝絕自帶酒水”的牌子依然擺放在門外。由于晚飯時間未到,大廳內只有一張桌子上有顧客。
據該店李經理介紹,雖然店門口立了牌子,但顧客帶酒水來,他們一般都只是收取一定的開瓶費。其中,如果帶白酒不收,就不給開發(fā)票;一件(一提)啤酒或飲料的開瓶費收15元,如果數(shù)量少的話,就不收了。
對于最高法院的表態(tài),李經理稱自己沒有聽說。他還訴苦說,現(xiàn)在的火鍋店都是薄利經營,他們這家店,鍋底30元,還不夠成本價,個別月份還是虧損的。另外,顧客自帶酒水,他們還有一個擔憂,現(xiàn)在外面的酒水不排除有假貨,顧客一旦在店里出了問題,店家也怕承擔責任。
走訪蓉城多家餐飲店
僅一家不收開瓶費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調查了多家酒家和火鍋店,僅一家未收取開瓶費和包間最低消費。其中,紅杏酒家錦華店,按照該店酒水售價的10%收取開瓶費,包間最低消費從100到幾百不等;蜀九香火鍋玉林店,服務員一開始說禁止自帶酒水,但遲疑一會后,又說人多的話,可以自帶酒水,啤酒的話,開瓶費每瓶3元;老鬼火鍋海椒市店,自帶酒水的,不提供發(fā)票,不打折,開瓶費可以跟顧客協(xié)商收取。
明確表示不收開瓶費的錦韻酒樓則稱,自帶酒水的不提供發(fā)票,而且不能刷卡,只能現(xiàn)金結賬。
路還很長
維權成本高
僅律師費就上千元
為了80元的開瓶費、包間費,何小姐將火鍋店告上法庭維權。不過,走上這一程序,維權成本早已遠高于那80元了。
律師費成本:1000~3000元
考慮到本案的關注度,曹毅律師決定免費為何小姐代理。為此,何小姐可以節(jié)省1000~3000元的律師費。另外,曹毅律師說,類似這種標的額太小,按件收費的案子,很少有律師愿意代理,當事人首先面臨的其實是找律師難的問題。
訴訟費等成本:50元或更多
類似的這種小額訴訟,是以件收費的,每件為50元。此外,由于該家火鍋店屬于個體工商戶,起訴時需要遞交店主的個人身份信息。這一步必須具有律師身份才可以。當然,如果被告是獨立法人,消費者只需憑身份證到工商部門調取即可,需要交5元的工本費。
時間成本:也許大半年
如果雙方無法調解,即便通過簡易程序,也是3個月的時間;一旦被告上訴,又要多花兩三個月的時間。加到一起來看,這可能要花上何小姐大半年的時間。
違法成本低
敗訴才賠80元
此次案件中,消費者何小姐請求判令火鍋店退包間費及開瓶費80元,這意味著火鍋店即使敗訴,也只需要賠80元。
曹毅律師表示,由于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很少有消費者為了幾十或者幾百元去打場官司,既然如此,商家就不怕被人告。因此杜絕這種情況,一方面需要立法上加大對“霸王條款”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工商等相關部門加強執(zhí)法、嚴格處罰。此外,商家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抱有僥幸心理,即便查處了,罰點款了事,和“霸王條款”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這點罰款算不了什么。
公開資料顯示,國內餐飲行業(yè)酒水盈利所占的比例比菜品要大得多,由此形成一 個不健康的餐飲市場:不靠菜品和服務賺錢,而是靠酒店內的酒水差價賺錢,從而引起消費者的諸多不滿。
消費者與酒店發(fā)生消費爭執(zhí),有三種維權途徑:與酒店協(xié)商,向消協(xié)、工商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維護權益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證據。”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理鵬提醒,無論是向消協(xié)、工商投訴,還是到法院起訴,消費者一定要保存好證據,“得保存能證明是被強制消費的錄音、錄像等。”
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
■只提供收費消毒餐具
■限包間最低消費
■減少訂席不提前通知
收全款
■丟物責任自負
■不為消費者提供
不付費的餐具選擇
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
不公平不合理
可請求確認無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這是餐飲行業(yè)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違規(guī)
國家工商總局:
“禁止自帶酒水”屬霸王條款
去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明確規(guī)定了6種情形屬于“霸王條款”,其中就包括“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元”等。
在北京明確上述規(guī)定后,國家工商總局和中消協(xié)均已發(fā)文,明確支持上述規(guī)定,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而成都同樣早已有此規(guī)定。